組織章程對照表
中國文化大學化學系學會
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
新修改之章程 |
原章程 |
修改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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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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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會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化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一條 本學院會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化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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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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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會共設會長、副會長各乙名另下設行政部、活動部、美攝部、場器部和財務部,各部長依當屆會長需要設立之。 |
第十二條 本會共設會長、副會長、執秘各乙名另下設行政部、活動部、美工部、公關部、場器部和財務部,各部長依當屆會長需要設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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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副會長及各部長均需對會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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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副會長、執秘及各部長均需對會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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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選舉規則依本校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 (辦理)。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於十四天內,召開會員大會,重選出新任會長,至會長任期滿屆為止。新任會長未選出之前,由副會長全權負責。 |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選舉規則依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辦理)。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於十四天內,召開會員大會,重選出新任會長,至會長任期滿屆為止。新任會長未選出之前,由副會長全權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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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會長之權力與義務如下: 一、組織內閣,總理會務。 二、需嚴格督促各部門及會內各系研究活動和相關事宜。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召開會員大會。 五、對會員大會負責。六、告知會員本會現況及工作行事曆之張貼。 七、對所有會員負責。 八、非經幹部會議決議及專業執導老師或會員大會同意,不得擅自以本會名義參加校外活動或簽定合約。 |
第十五條 會長之權力與義務如下: 一、組織內閣,總理會務。 二、需嚴格督促各部門及會內各系研究活動和相關事宜。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召開會員大會。 五、對會員大會負責。六、告知會員本會現況及工作行事曆之張貼。 七、對所有會員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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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部門部長之職權依部門類別總理部門事務,組織幹部。 |
第十七條 執秘之權力義務如下: 一、協助會長與副會長總理事務。 二、監督各組。 三、對所有會員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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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部門部長之職權依部門類別總理部門事務,組織幹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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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費與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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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會會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之會費。 二、校方補助經費。 三、校友捐款。 四、各項活動收入。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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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會會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之會費。 二、校方補助經費。 三、校友捐款。 四、各項活動收入。 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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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會對外爭取贊助部應違背本會宗旨,且為本會之收入,不得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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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若為弱勢(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可減免百分之二十之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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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若為弱勢(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可減免20%之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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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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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化學系學會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並提交本校課外活動組與化學系學會之指導老師與化學系系主任備查認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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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化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並提交本校課外活動組與化學系系學會之指導老師與化學系系主任備查認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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